《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四、通过胁迫或者诱骗等手段造成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或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有此类情形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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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